报废车报废标准:
(1)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2)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3)全挂车、***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号牌、证书等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高价回收报废车。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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