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认定咨询在线咨询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作者:广州合拓2020/10/17 0:35:14






广州婚前的房产***,婚后补偿新的房子算婚前财产吗?

婚前的一套房屋,婚后因***补偿变成两套。这两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主方旭过世后,儿子方正与继母陈敏展开了一场争夺财产之战。日前,法z院认定该两套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儿子可依遗嘱继承。

庭审中,原告方正请求对父亲的财产按照父亲的遗嘱内容继承。被告陈敏则认为,这两套房子取得的时间,是方旭与她再婚后,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享有这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方旭再婚后,因***补偿取得的两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了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审法z院认为,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根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的,根据***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虽然涉案的两套房屋是方旭再婚后取得的,但该两套房屋是基于方旭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补偿得来,系婚前个人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两套房屋仍属方旭婚前个人财产。

据此,法z院认定该两套房屋属于方旭婚前个人财产,方正可依遗嘱继承。方旭的其他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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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内夫妻一方冒签另一方名是共同债z务吗?

问:番禺何某此前在和我闲聊中提及“以后要扩大规模缺少资金,希望能帮忙”的话。 后何某的妻子方某以开服装店为名多次向我借钱共计30000元,且在出具的借条上代签了战友何某的名字。后来我得知方某所借的钱用于炒z股的真相后,便找何某讨要。何某以谁去借的钱向谁要,这笔债z务与他无关为由拒绝还款。请问,这笔债z务究竟该由谁偿还?

  答:根据案情描述,这笔债z务应为夫妻共同债z务。《婚姻法》解释(一)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系方某在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你所借,且何某曾有过“缺少资金希望能帮忙”的意思表示,后方某向你,并出具借条代签了何某的名字,使出借方有理由相信该借贷为何某和方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z务。

另《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z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z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z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z权人与债z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z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z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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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婚内协议约定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没过户有效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z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z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合同法第z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房子登记过户前是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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