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什么是转继承?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
,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和《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征z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后遗产分割前。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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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房产办理过户,一定要办继承权公证吗?
律师解答:以前需要,2016年7月5日后不需要了。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本案中小林的父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那么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只能继承小林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而不能按人头和小林奶奶、姑姑们平均继承小林爷爷的遗产。”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z高人z院一个公报案例中被认定无效。
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赞!在此之前,***未对此出台明确******或解释的情况下,仅仅是一篇z高院公报案例表明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估计***大部分房产登记***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问题以后不应该再有争议了。因此,征z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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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户z口的子女能继续父母的农村宅基地吗?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学,毕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工作。王某的父母去世后,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z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z院王某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z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王某的户z口早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的事实而消灭,因此王某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3、户z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法z院认为,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法z院王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律师讲法:关于宅基地继承的***分析。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根据《继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但继承房屋之后不能改建及重建,居住至房屋自然倒塌之后即由村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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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口头遗嘱有效吗?
一、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或随时都有生命***,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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