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咨询-离婚律师事务所-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
作者:广州合拓2020/10/8 4:27:07





广州离婚协议怎样写?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什么?

当夫妻之间感情已处于的边缘,不要奢望对方会良心发现,对你坦诚相待。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必须警惕下面的几个陷阱:

1.警惕对方利用你离婚心切的心理。你的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中写的是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然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当你办妥了离婚手续,找对方分割财产时,会发现对方在装傻,不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已经分割了吗,还分啥呢?

2.警惕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你发现对方大大方方地答应将共同居住的房产归你所有。可是你想得到他实际在别处还有好几套房子,***里面还有巨额存款呢?你认为分到房子了,心里乐开了花,实际上你少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超过好几套房子。

3.警惕对方拒绝迁移户z口。办妥离婚手续后,嫁妆彩礼返还***咨询,按理说对方应该及时将户z口迁出。可是你会发现当你联系对方,要求对方迁户时,对方要么不接你的手机,要么说没有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的实践,人z院不会受理强行责令对方迁移户z口的请求。

4.警惕对方拒绝协助房屋过户。如果房z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你去房管局办理房z产证变更手续时,会发现房管局通常会要求对方与你同时来到现场,才会帮你办理房z产证变更手续。如果你是单身个人前来,就算你手续离婚协议书、离z婚证也是免谈。

5.警惕对方拒绝协助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道理与第4点相同。如果你是个人前来,徒劳无功。

律师建议:

对于当事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签订一份内容全z面具体、切实可行的离婚协议书极其必要。但当事人往往离婚心切又不懂***,那应该怎么办呢?向律师咨询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聘请律师代为书写离婚协议书,通过律师的帮助以降低***风险,就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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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没有工作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时代补偿吗?

咨询:我婚后就一直在家没有工作,现在离婚,我可以要求男方给我经济补偿10万元吗?

律师解答:你可以提,但补偿的金额由法z院定,一般没有那么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z院。”根据这一规定,广州咨询,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

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抚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将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婚前买房分割咨询,是由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其条件包括:1、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2、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4、这种经济帮助于一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及解释的规定,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在实践中,法z院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时,除考虑上述四个条件外,一般还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各方的收入及财产情况;2、各方的就业能力;3、抚养子女方面,对在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得到抚养帮助,使其不用全日工作、有时间在家照顾子女。当然前提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4、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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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又复婚,房产和债z务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z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离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半年后,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复婚后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z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几个月后,蒋某以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z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z务15万元。本案房产与债z务如何处理?

律师讲法:

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z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z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z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z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z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到本案,原房屋在离婚后已归黎某,相对于复婚时,是其个人婚前财产。《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此该房屋应属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无疑。同理,债z务也是黎某的婚前个人债z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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