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如果认定加盟商违约,如何***违约金?
律师解答:很多合同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如一方无理由解除合同,即赔偿合同金额一般的违约金等条款。实践中,即便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一般也不用赔偿那么高的违约金,因为法z院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直接降低。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使有部分菜品的物料成本高于售价的46%,亦不足以导致吕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书节选:
合同终止后,百X公司可依据赵某的违约事实及后果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款的50%向对方***违约金”,百X公司表示赵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依据合同上述约定由赵某按***款的50%***违约金,百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百X公司确认至今未向赵某提供任何服务,故至本案发生时止,双方尚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百X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赵某实际利用,现百X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情况。综上,如按照***费用的50%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标准过高,故一审法z院酌定赵某按照合同定金的30%向百X公司***违约金,即9000元(30000×30%),赵某***的剩余合同定金21000元,由百X公司退还赵某。至于赵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依据,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综上,涉案合同系龙某与悦X餐饮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合同***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广州加盟后开店不久就倒闭了,加盟费能退吗?
张律师解答:能退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饮品店,合同约定的加盟期间是3年,加盟商开店后一个多月就倒闭停业了,交了26万加盟费,也领取了相应的设备和物料。终法z院酌情判定退还20万加盟费,其余索赔一概不支持。
判z决书节选:
广州知识产权法z院认为: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判z决确定首某公司退还的金额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对于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不能返还的,可以折价。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后,祝某依约***全部合同款项及履约金,首某公司提供经营资源、装修设计及到店指导服务、赠送物品一批。此外,首某公司还提供原材料一批,即2016年首某饮品专用原材料配货清单、款到发货,发货及运输费由祝某负责,因上述原材料已发货给祝某,故本案足以认定祝某已***上述原材料货款。结合祝某已实际经营涉案店铺,原材料已经发生耗损,祝某也已***原材料货款,故对于原材料部分,本案不再判令祝某返还,也不存在折价的问题。故涉案合同解除后,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的***款251800元及履约金5000元,祝某应折价补偿首某公司提供的资源、服务,并返还获赠物品。因本案诉z讼时间较长,首某公司赠送物品的使用性能不确定,为避免诉累,本案已无必要返还原物,应折价处理。本案中,赵某以百X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选址服务,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本院认为,一审酌定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20万元的结果,可以维持
广州加盟***中,公司方的商标有问题能解除合同索赔吗?
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商标涉z嫌侵权,已有其他加盟商被工商部门处罚,于是该加盟商起诉解除合同并赔偿,法z院终判z决退还加盟费、设备及材料费并赔偿租金和装修费。
本院认为:根据品某公司向黄某出具的《***证书》《致合作商关于品某茶负责声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内容包含了由品某公司提供标识、商号及企业识别视统筹作为经营资源给黄某使用,但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被工商行政部分处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导致黄某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经营品某茶店。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黄某要求解除《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为是品某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导致黄某无法继续经营,品某公司应对黄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一审判z决品某公司向黄某***培训费60000元、设备及原材料费用10000元、租金69000元及装修费51477.3元,实际上应为品某公司向黄某赔偿的款项,一审判z决关于各项费用的调处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广州加盟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业要付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要付。但见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特别高,法z院可以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从20万违约金调到了2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辅导店没有如期开业是否属于王某违约的问题。根据涉案合同,如期开业经营辅导店既是王某的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义务,涉案合同成立生效后,该合同权利和义务即形成,根据以上付款时间的认定,王某应在2016年6月9日前履行开业经营辅导店的合同义务,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开业辅导店的时间有新的变更约定的情况下,王某未在上述时间开业经营辅导店,属于违约行为。关于贡某公司在提供涉案店铺设计服务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贡某公司提供辅导店开业前的辅导培训和辅导店开业时的运营辅导,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贡某公司拒绝或迟延提供上述培训或辅导,基于王某一直没有开业经营涉案辅导店的事实,王某没有得到辅导培训或运营辅导的责任在于其一方。由此,不能以此来认定贡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辅导金为10万元,而未在六个月内开店的违约金约定为20万元,数额为辅导金的两倍,在贡某公司已经收取10万元辅导金不予退还和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情况下,违约金20万元明显过高,法z院可以予以调整。法z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考量到双方缔约地位的强弱及王某尚未在经营中使用贡某公司的核心经营技术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原审法z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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