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企业入伙退伙 解散***争议官司律师
广州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财产出资的,朋友亲戚合伙争议咨询,依照***、行政***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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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协议约定由一人承担全部损失有效吗?
蒋某是一名厨师,原在一家饭店打工。2014年5月初,其同学韩某邀请他在一所学校旁合伙开饭店。二人口头约定:蒋某以厨师技术入股,起诉解散合伙咨询,韩某以资金入股,饭店所需要的房屋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韩某承担;盈利平均分配;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饭店头半年经营情况尚可,但后半年由于学校自己开办了学生食堂,来饭店吃饭的人数大大减少。截至2015年5月底,饭店欠下房东租金6000元。无奈之下,蒋某选择离开。韩某在坚持了一个多月后,将饭店关门后退租。房东段某多次找韩某和蒋某***房租。但蒋某认为,合伙约定自己不承担***且已退伙,因此对合伙***没有清偿责任。那么,合伙约定不承担***且已退伙,是否还要对合伙期间的***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这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对外责任,广州南沙区咨询,即债z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合伙约定不承担***且已退伙的合伙人偿还***;二是对内责任,即当初二人的约定还算不算数。
就对外责任而言,根据《***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仍负连带责任。”该案中,蒋某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属于“退伙人已分担合伙***的”的情况,因为韩某和蒋某有约定“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这是分担合伙***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下,蒋某仍然要对他和韩某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承担连带责任。
从对内责任来看,要视当初约定“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的内容是否有效而定。二人关于合伙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合伙合同,是二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许韩某认为约定由他一人承担亏损和***是显失公平的,但即便如此,该合伙约定在一年之内韩某也并没有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则只能按约定办,即由韩某一人承担合伙的***。
综上所述,合伙协议约定蒋某不承担合伙***,与其承担合伙期间连带偿还责任并不矛盾,蒋某在承担了***后,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再要求韩某来***终承担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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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做生意,签了退伙协议后还要对外承担责任吗?
赵某与汪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登记业主为赵某的个体工商户某机械厂。后赵某退伙,机械厂由汪某个人所有、经营,并对该厂之前债A权债A务处理、退股资金的***等进行约定,当日二人对该厂设备及印鉴章、公章、财务章等材料进行了交接,但赵某并未依法办理工商注销、变更登记。后该机械厂与他人发生经济***,法A院***赔偿30万,本案中赵某被列为被告,其已经退伙,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讲法:
退伙协议只对内部生效,对外部债A务有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责任。***A高人***A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在***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人。因此,原告要求登记者赵某对实际经营者汪某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具有***基础。
按照***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责任由登记的经营者承担,从保护债A权人角度,合同相对方基于信赖利益,有理由相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者系责任承担的主体,至于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合伙、退伙,只对内发生***效力,对外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且***明确规定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人,对外应共同承担责任。
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该条的立法本意就是将个体工商户字号与登记者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是对登记行为对外公示效力的一种强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通过加大登记者的责任,避免其随意将字号借给他人使用,增加市场交易风险,对于这样的行政***,***应予以肯定和支持。
法官表示,相关经营者应了解,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且合伙人对于合伙债A务要负无限和连带责任,即不以出资为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必须走出这样一个误区:只要合伙人之间有协议,对外责任只需实际经营者承担。而实际是,这一认识是与现行***规定相背离的,即使有协议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仍应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再次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现实中不能将个体工商字号借予他人使用,退伙后应及时注销、变更工商登记,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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