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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合拓2020/9/23 4: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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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怎样立遗嘱才是有效的?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依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办理;后陈乙不服,诉至法A院,认为其5岁的侄儿不应与其同等继承父亲的遗产。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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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父母去世,继子女有权分割遗产吗?

程某与前妻离婚时,双方约定10岁的儿子程小某抚养权归父亲,但随其母一起生活。次年程某与王某再婚,后程某去世。10年后王某车A祸去世,获赔50万赔偿金。程小某要求王某的亲生女儿王小某分一半赔偿金给他,被拒后诉至法A院。

王小某辩称,程小某从小与其生母生活,从没有与她母亲共同生活过。母亲发生车A祸后,程小某也没来探视过,程小某与母亲从未形成过有扶养关系的继关系。况且,母亲已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由她继承。

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执焦点是程小某与王某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判断他们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主要是看程小某在未成年时,有无与王某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有无持续一段时间,王某在生活上和教育上有无对其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程某与前妻的离婚调解协议,程小某虽然由父亲程某抚养但实际是与生母共同生活,程小某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程某、王某共同生活。相反,王小某提供了18名知***的证言证明,程小某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过,这些证人中有程某、王某生前的同事朋友,也有各个时间段程某一家居住在不同地方的邻居。第三,见证人见证过程必须完整,遗嘱人口述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过程,保证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退一步说,即使程小某因看望父亲或者其他原因在父亲家住过几天,也不能成为程小某与王某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基础。

程小某认为,其父亲程某***过他的抚养费用,且王某知情未表示反对即认为王某对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理由不能成立。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执焦点是程小某与王某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程小某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自己个人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形成于婚前,程某与王某婚后程小某仍与生母共同生活,不能因此认定王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程小某与王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故依法对王某的遗产程小某不享有继承权,法A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广州继承了父亲的房屋后,可以将继母赶出去吗?

律师说法:在夫妻一方,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案情简介:2006年,张某与高某祖父结婚。2008年,高某祖父将名下房产遗赠给高某。2013年,高某祖父去世,高某取得房z产证,随后起诉张某,要求立即迁出房屋。

法z院认为:1、张某与高某祖父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张某悉心照顾高某祖父,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在高某祖父去世后,张某作为其配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现状应得到尊重。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例如:母亲蔡某(仅会书写自己名字)让女儿李女士写了一份房屋留给女儿李女士的遗嘱,遗嘱是由蔡某口述,李女士书写,***后由蔡某签字完成。在夫妻一方,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2、根据法z院向张某及高某生前邻居和好友调查,高某祖父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其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予高某,但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高某质疑证人身份但未举证证明。再比如,违A章建筑,没过户的房屋车辆,等等***、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在遗嘱处分的范围。高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张某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张某合法权益。在张某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情况下,高某要求张某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3、高某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若张某此后另有居所或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双方对案涉房屋居住权可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高某可另行主张,故驳回高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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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房产被登记到一个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如何***?

李强有一个弟弟,两人小时候都和父母住在父母的房子里,成年后,李强便搬离了家里,而弟弟李华始终和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去世后,家里的老房子面临***,李强认为,房子是父母的遗产,自己和弟弟都有继承权。可李华却突然拿出一份房z产证,上面记载的房屋产权人已经变成了李华的名字,并对哥哥说:“这房子根本就不是父母遗产,早就是我的个人财产了。***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看到房z产证,李强很气愤,他认为根据父母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房子的产权人应为父母,弟弟无权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关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审查不严格。可是,明知道房z产证有问题,是该直接提起继承***之诉,确定遗产份额呢?还是先启动一个行政撤销弟弟手上的房z产证,而后再打继承官司呢?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就意味着,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行为是由行政机构依职权作出的。目前,产权登记的审查主要还是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不能排除登记内容与真实的权利归属存在偏差的情形。(5)共同遗嘱不得约定后亡者不得行使变更或撤销遗嘱,否则该条文无效。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

物权法解释(一)条和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的,应当依法受理;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当事人已经在行政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z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想要确认的是争议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或者不动产的权利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变更、消灭的,就应该提起民事。李强与弟弟之间的***就属于这种类型。咨询:我家公一共有四个子女,2003年时他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把他名下的房屋全部留给第三个儿子继承,但是三儿子比家公先去世,现在三儿子的配偶说房屋应该全部归她,我想问律师,这公证遗嘱还有效吗,家公的房屋应该怎么继承。李强和弟弟对房屋权属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虽然弟弟拿出了一份房z产证,但李先生仍然可以在民事中,通过提交相反的证据推z翻上述房z产证,请求法z院查明房子真正的权利人到底是谁。然后,再以此为基础,确定能否继承以及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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