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时,起诉收回集体土地咨询,将其承包地交给同村村民许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许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许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许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法z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z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许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许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许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法z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判z决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的。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土地的承包关系就会发生转变,原告也就无权要回承包经营权了。
本村村民承包集体土地需要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吗?
律师解答:不需要,承包给外村人才需要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以及除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土地的发包程序有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而是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陈剑锋是重岗一社的社员,村民维z权找律师咨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了社员优先承包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属于第二章家庭承包,两法条所规范的是家庭承包的程序,不适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八条第z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z府批准”,该款所规范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发包程序,陈某是重岗一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适用于此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天河区咨询,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起诉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咨询,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z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z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z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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