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房产继承******咨询常用指南
作者:广州合拓2020/9/11 10:31:36






广州遗嘱无效的16种情形

以下16种情形下遗嘱无效: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6、违反***和社会公共利益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作为城市户z口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土地证被涂改更名至他人名下,超过20年了还能起诉吗?

? 原告刘某于1993年12月申请了顷土地使用权,并办z理了土地使用登记。1994年7月被告某土地局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登记档案中的刘某涂改成张某,并给张某发放了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z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2015年1月在另一民事个案中,原告发现自己的土地证已经更名。2015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涂改档案的行政行为违z法。经立z案审查:第z一,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是否适用20年的时效。

律师讲法:

????一、被告涂改档案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涂改属于变更的***范畴,故应认定土地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土地变更登记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而为的行政行为;

????2、土地变更登记是应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3、土地变更登记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4、土地变更登记产生的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来登记的当事人权利归于消灭,变更后登记的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利。

????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直接向人z院提起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的,人z院不予受理。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本案中,被告在涂改土地原始登记时,原告只是与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依照***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由变更双方亲自到场,而被告在对土地使用权更名时原告并不知情,知道涂改的时间是1994年7月,虽然超过20年,但原告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2015年1月,截止原告起诉并未超过6个月的***规定,因此,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时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z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产继承容易产生哪些***?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因为,在财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并没有实际获得财产,不发生原配偶另一方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至于实际情况不得而知)这样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主张将遗产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许、柳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4、按照顺序指z定,前一顺序监护人中有符合条件的人的,不得指z定后一顺序的监护人,也不应同时指z定不同顺位的监护人。近许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柳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许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4条的规定因对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z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商户名称: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