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中,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了能解除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如单已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不会支持。因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表示破产或无法继续经营,改正后就可取消列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不支持。其同时以已经转型其他业务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认为合同确无法继续履行,支持了解除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德某公司指控言某公司违约根据之二是言某公司没有涉案“X”商标及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由庭审内容可知,言某公司为胡某***成立的独资企业,而胡某享有第X号“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就可存在着胡某***言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情况;相对而言,德某公司本应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了解到言某公司是否享有上述注册商标才能签订合同,可至今才质疑言某公司是否享有商标,实属不合情理。此外,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德某公司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法z院对此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z***”由于德某公司已转型经营其他餐饮,无法再履行《单店加盟合同》,故德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请有理,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
广州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属于。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键看是否将商标等给加盟商使用并要求统一的经营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白云区咨询,只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法z院就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注意是否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并不是只是案由的区别那么简单,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是有单方解除权的,开店前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普通的合同是没有这权利的,如签订合同后无故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是否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从本案所涉的《欧某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证据来看,《欧某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的是欧某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丘某在指z定区域销售,合同到期没开店退款咨询,未明确约定由欧某公司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丘某使用,也没有约定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另外,双方当事人也未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综上,因本案所涉合同缺乏特许经营合同所需的必备因素,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可以不续签吗?
三年多前,张女士加盟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直营店,并在当地报纸、电台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张女士招募到第z一位加盟商,此后大大小小的加盟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张女士的***已经得到了全额回报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打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品牌管理费咨询,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直营店,吸引了众多***者,延迟付款滞纳金咨询,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为他人做了家衣。像这种情况,加盟商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因为,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特权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特权,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长短合同各有利弊。
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如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应予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作为律师,笔者仍要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拟订有关续约的条款时,要将与续约有关的各种关键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地写清楚,例如续约中的费用计算,由谁在何时提出续约,如果就续约条件达成产生争议应如何解决等等,这样,就避免到了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因为对续约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发生扯皮。当然,笔者更希望立法***在制订相关******时,也能考虑到鼓励双方谋求长期经营发展,而对续约权进行一些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续约的特许经营项目比无续约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价值。有明确续约条件和续约程序的特许经营合同比只笼统约定了“期满可以续约”的合同更能保护续约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特许人“过河拆桥”,被特许人应重视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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