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赔偿则要赔偿,但前提是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接义务及证明加盟商超期未拆除。另外如违约金过高可降低。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邱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违反了合同第十条款约定,应***违约金30万元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邱某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拆除招牌及标识,注销店铺名称,并停止经营。律师解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区域保护的范围就可以,至于两个店之间的距离,可能要委托***的测量机构测量。邱某在2017年5月8日已经通知贡某公司在5月12日前到铺进行交接,但贡某公司并未在该日期前到铺交接。其次,邱某在2017年5月16日已申请注销登记涉案店铺,并于5月22日向公证处申请对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拆除招牌及标识的情况进行公证。再次,虽然贡某公司对涉案店铺于2017年5月15日在“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公证,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时间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后,虽然邱某提交的公证现场照片显示店铺内仍可见“X”字样,但该字样不属于合同第十条款规定的需拆除的商标、商号范围。综上,贡某公司关于邱某未依约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退货的价格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退货的价格或折扣则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无约定则按照之前的进货折扣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律师解答:如只是轻微违约,未达到根本违约的承担,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阻碍,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至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止,罗某尚有库存货品未销售,罗某要求退回库存货品,但库存货品的具体型号、数量等无法查明,且多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同意罗某退回库存货品,故对多某公司要求罗某***库存货款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罗某与多某公司均确认库存货品的吊牌价金额为123393元,但双方均未对提前解除合同时的库存货品折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现多某公司主张按照吊牌价5折计算应***的货款金额为61696.5元,而罗某主张应***的货款金额为28502元,但双方对库存货物的货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均无事实和***依据,均不予采纳;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依据双方已实际销售货物金额57079元和销售货物的吊牌价金额221107元之间的比例,计算吊牌价金额为123393元的库存货品的实际货值应为31854元,故罗某应向多某公司***剩余货款金额为31854元。涉案合同解除后,罗某向多某公司交纳的5万元货品安全保障金应予以返还,并抵扣相应的货款。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有返款,合同解除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计算返款,如履行时间为一半,则返款也为一半。如因公司违约解除的合同,则款项全返,如因加盟商违约解除合同,则无返款。
根据涉案合同5.4.3条及补充协议约定,做满一年且无违反合同相关内容,在合同期到期后两个月内返还货架制作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为准,现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一年,实际履行期限仅为五个多月,故罗某向多某公司交纳的8775元货架款应按50%予以返还,并抵扣相应的货款。判z决书节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综上,多某公司应返回罗某的货品安全保障金和货架款金额共计54387.5元,抵扣罗某应向多某公司***的剩余货款金额31854元后,多某公司还应向罗某返还的款项为22533.5元。因涉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多某公司要求罗某***律师费10000元的诉z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广州公司违反区域保护政策,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区域保护的范围就可以,至于两个店之间的距离,可能要委托***的测量机构测量。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擅自销售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的产品,构成了违约。注意区域保护范围的条款约定字眼,措辞要准确。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对区域保护范围有两种约定,一个打印的约定一个手写的约定。一审认定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是1000米,二审认定手写的部分是变更了合同条款,保护范围应为5公里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违约责任认定,值得深思,建议一定聘请***律师进行诉z讼。
判z决书节选:
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问题。1条约定每季度总销售额低于4万元的门店,多某公司有权在此区域继续招商拓展新的门店以及有权单方面停止与罗某的合作。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不得在被上诉人同一条街(路)的10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商业步行街或及商场、超市内的店除外),同时备注:商业步行街内“茗某”的商圈保护:被上诉人不得在乙方同一步行街的3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被上诉人不得在上诉人同一商场、超市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在合同补充事项中,以手写字体约定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店铺所在区域五公里辐射范围的商圈保护。由此可见,对于商圈保护范围的约定,双方先是以事先拟好的文本的方式约定为1000米,同时又将商业步行街和商场、超市排除在该范围内,并进一步明确商业步行街的保护范围和商场、超市的商圈保护范围。双方在以手写字体的特殊约定中,上诉人承诺给被上诉人5公里范围的商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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