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律师-违约金如何计算咨询-广州天河区咨询
作者:广州合拓2020/8/26 2:39:39





广州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却未实际履行,还需要付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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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某在某地产居间服务下,就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与案外人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租金以及押金的***方式,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3万元,约定押金为3万元。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居间服务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丙方***3万元佣金 。合同中明确 ,合同签订以后如果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者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居间的***约定的佣金。

事后,出路某未向***约定的佣金。诉至法A院请求判令路某***佣金 3 万元。路某辩称:未能向其提供合同约定的有效服务,承签订合同后没有***任何费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签订合同时承未向出缴纳押金,广州天河区咨询,合同未实际履行。经询,原告不能向法A院提供承租方签字人的相关***文件和服饰公司的资质文件。

法A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地产通过自己的居间服务安排出与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签订合同时未促成承向出***房屋押金款项,事后未促成合同实际履行,亦不能提供承的有效资质文件。履行居间义务的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未能有效保护出合法权益。对于要求出***居间佣金 3 万元的请求,法A院酌情予以支持,终出给付地产居间佣金1000元。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解答:本案是一起居间合同***案件。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一种带有委托性质的服务性合同,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其成立大多建立在委托人对居间人所具备的***能力或知识特殊信赖的基础上。故而,居间人应当认真负责履行居间义务,利用***知识向委托人提供建议、方案,保障委托人的相关权益。

该案中,出通过的居间服务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视为完成了居间义务。根据合同***定,出应向***居间费用。但是根据案件实际,安排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既未提供承服饰公司相关资质文件,也未在签订合同时促成承向出***房屋押金等款项,事后也未能促成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可见,作为居间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尽职尽责,未能有效保护作为委托人的被告的合法权益,一“间”了之。故而,法A院对所主张的三万元居间费,终出只给付一千元是合乎***与情理的。


广州没有购房资格违反限z购令买房,解除合同后定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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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先生一次性向某开发商购买4栋别墅,***了定金100万和购房款100万,共计200万。后不想买房了,便借口开发商一房二卖要求解除合同,法A院经审理后发现开发商无一房二卖行为,但本案合同因违反“限购z令”应当解除。

法A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未告知自身房产状况,势必导致能润地产难以审核其购房资格,但能润地产一次性收取陆先生4套房产的定金及后续房款,明显与当时“限购z令”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法A院依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佛山中院能润地产向陆先生退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00万元,驳回陆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定金等请求,驳回能润地产要求不予退还房款的请求。

律师讲法:

佛山限购政策是2011年3月公布实施的,距离本案购房发生时间已有两年,双方应当清楚政策,却故意绕开“限购z令”,均存在过错。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履行,应当依法解除。涉案购房确认书不同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购房手续和相关责任还有待正式合同明确。但双方当事人还没进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阶段就已产生***,由此产生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责任不宜过重。再结合考虑能润地产作为从事房产地经营及销售的***公司,其售房时有责任提示购房者考虑自己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却没有尽该义务,且存在其他不完善之处,确有规避***政策的嫌疑,亦是引发本案争议的源头。


广州白云区打房产买卖官司厉害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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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户A口的子女能继续农村的宅基地房吗?

问:家里有***成立前******发的老地契,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是父亲。1987年土地清查时,确定该宗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登记发证。现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子女都是城镇户A口,一直在此房居住,子女是否能继承土地及房产?老地契是否还有效?

答:本案涉及老地契效力问题及城镇居民能否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A高人A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法行字6242号)中答复,依照《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A***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均已作废”。该解答已明确,***成立前发的老地契已经没有***效力。

按照《国土A资源部、***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A部、农业A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A***审核,报县级人民A***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给父亲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父亲去世后,按照继承关系可以给子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且在记事栏进行备注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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