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养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咨询:我是父母抱z养的,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女儿。请问对于父母的遗产,我有没有继承权呢?”
律师解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我国***规定养子女享有与被继承人亲生z子女z同等的继承权。若继承人在外地、外国甚至身陷囹圄,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解决。但是,这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收养关系的前提之下。收养子女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办理的收养手续,我国《收养法》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跟亲生z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反之,如收养关系不合法,养子女则不具备法定继承权,另立遗嘱和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除外。《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6条进一步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其次,养子女与被继承人亲生z子女一样,同属于顺序继承人。再次,从征z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根据《继承法》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也就是说,养子女是顺序继承人。
因此,如果办理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那么她和亲生z子女的身份和地位是一样的,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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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房产办理过户,一定要办继承权公证吗?
律师解答:以前需要,2016年7月5日后不需要了。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z高人z院一个公报案例中被认定无效。
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继母或继父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或事业上予以关照或资助。赞!在此之前,***未对此出台明确******或解释的情况下,仅仅是一篇z高院公报案例表明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估计***大部分房产登记***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问题以后不应该再有争议了。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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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他人的遗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怎么办?
问:甲男与乙女均系再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A处楼房一套,该楼房登记在甲男名下。广州张静律师,本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后甲男去世,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甲持甲所留自书遗嘱将乙女诉至法z院,要求按照遗嘱单独继承A处楼房。中,乙女发现,甲男在遗嘱中写明:其名下的A处房产全部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甲。乙女认为,甲男的遗嘱处分了她的财产份额,问该怎么办?
答:《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因A处楼房为甲男和乙女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但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应属于乙女所有,并非甲男的遗产,甲男无权处分,故甲男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z地补偿款。小甲只能根据甲男的遗嘱继承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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