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对方能分割吗?
问:
2007年我用5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与李某结婚。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这几年你每年给老人的钱是为了表示感激,也没有约定让老人代为保管,那就应当认定为赠与。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z院申请离婚,此时我的房子已经升值到95万元,李某向法z院申请对增值的45万元进行分割。请问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呀?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z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所以,此时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双方应该是将对方作为终生伴侣来对待的,哪怕为了孩子也还是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财产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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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婆用我们寄的钱买房,离婚时我能要求分吗?
我和丈夫2000年结婚,次年有了儿子。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婚后事实婚型。2003年起,我和丈夫就把孩子留个公婆代为照看,一起去了深圳打工,期间,除每月寄给孩子的生活费外,因为照顾孩子辛苦,我们每年春节还会给公婆1万元。2006年时,公婆说用我们给的6万元钱在村里买了一户院落,还说百年之后会留给我们。现在,我和丈夫闹离婚,请问,公婆用我们给的钱买的院落,离婚时我能要求分吗?
您和丈夫离婚时,能不能分得公婆用你们给的钱买的院落,关键在于你们把钱给公婆时是赠与还是保管。如果是保管,钱依然是你们的,不管老人用来干什么,都应当全部返还。如果是赠与,钱就是送给老人的,老人买什么,与你们无关;如果是保管,钱依然是你们的,不管老人用来干什么,都应当全部返还。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这几年你每年给老人的钱是为了表示感激,也没有约定让老人代为保管,那就应当认定为赠与。
夫妻双方都不是广州户z口如何在广州法z院离婚?
异地离婚手续办理: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到原结婚登记***或一方户z口所在地登记离婚。
2、离婚。但是,如果需要一种保证,则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后,还是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法》和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z院提起离婚。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z口所在地)人z院提起。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z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z院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z院提起。按照我国《民事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z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z教养的人;三是被监z禁的人。
(3)按照《意见》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z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z院提起离婚。
此外,根据《意见》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z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z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z院起诉。
起诉时,应向人z院提供以下证z件:1、双方的结z婚证;2、离婚诉状及其附件;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4、人z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z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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