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人入伙 退伙 出资款返还纠纷律师
广州如何认定个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形式,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多见,但对此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解答涉及了合伙纠纷中八个方面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1.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A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A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擅长打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纠纷官司的律师
广州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相关规定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A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A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A务承担责任。如果只是你自己怀疑但没证据,你要强行退伙的话,合伙人可以以你强行退伙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你赔偿。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A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实行的是实缴方式,即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白云区番禺区合伙企业法咨询律师 合伙人身份继承
广州合伙人死亡后身份可以继承吗?
一、合伙人死后其地位可继承么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他的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官表示,相关经营者应了解,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且合伙人对于合伙债A务要负无限和连带责任,即不以出资为限。
二、继承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
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条件是,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事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对于合伙企业和该合伙人的家属都是一件十分悲痛的事,合伙企业对死亡合伙人的家属抱以同情,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慰问和关照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组织,他们合伙的前提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一致和相互信赖。他们能接受死亡合伙人,并不一定能接受他的继承人,因而如果合伙协议未作规定,事后全体合伙人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就不能仅依据同情或其他理由而违心地吸收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加盟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因此,隐名合伙有利于提高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缓解各类经营者的资金压力。
反之,如果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合伙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的,即使继承人的性格及其他原因不适宜与其他合伙人合作,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退伙或转让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等办法解决问题,但不能拒绝该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成为正式合伙人。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承包人为合伙各方,或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变更为以合伙方式承包的除外。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