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法z院查封被告的哪些财产?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z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z票、债z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z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2、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z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z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z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z院提出申请,由法z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z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z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z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z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z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z券:首z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1年。
8、机器设备、货物:首z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z权:首z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广州哪些私了赔偿协议法z院不予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z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z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z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z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人民法z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z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广州南沙区咨询,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z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z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z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z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z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解散咨询,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z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人民法z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广州超过举证期限后哪些证据还可以再提交?
超过举证期限后,如是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合伙纠纷辖法z院咨询,经人民法z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z院调z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z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z院指z定的期限内提出。
非常重要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还有用吗?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z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z院准许延期举证,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咨询,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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