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守约方能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吗?
律师解答:法z院一般不会支持差价损失,只会支持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得失,不至于一方因交易而获得巨额利益,同时另一方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使双方都能服判息讼。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只判z决返还定金20万,驳回了赔偿100万差价损失的诉请。
判z决节选: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潘某(卖家)提前还贷及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的期限,潘某至今未办妥该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潘某提出因配偶不同意配合办理手续导致诉z讼及房屋被查封,此仍属于卖方责任,对外不能对抗朱某(买家)。由于潘某违约,导致涉案合同无法按时顺利履行,朱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朱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z讼请求合理合法,法z院予以支持。
关于朱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赔偿中介按揭费损失8000元的诉z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z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z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z保。***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的,合同应写条款咨询,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z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涉案合同约定了卖方违约需***相应违约金。现朱某选择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系朱某对自己诉z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法z院予以支持。朱某***的中介费5000元、按揭费3000元合计8000元是朱某的实际损失,因未超出定金10万元赔偿范围,依法不应重复计算,故对该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关于朱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的请求。首先,朱某提供的网上查询白云区房价统计表,只是白云区楼盘的均价统计数据,但事实上,不同z房屋因其所处地段、位置、楼层、朝向、面积、环境等的不同而存在价格差异,故该统计表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已溢价100万元;其次,一般而言,房屋买卖交易时间较长,易受市场或各方因素影响,买卖双方能否顺利成交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本案中,考虑从签订买卖合同至朱某提起本案诉z讼相隔约4个月,时间不是很长,朱某在合理判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及时另寻房源,防止损失扩大;***后,本案中,朱某仅***定金10万元,其要求赔偿100万元差价损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且法z院已支持按定金赔偿。综上,朱某要求潘某赔偿100万元房屋差价损失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咨询,买家能更换贷z款人吗?
律师解答:不能,贷z款人必须与合同签订人一致。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买卖不能的责任在于谁。从诉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审法z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咨询,潘某是与李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案涉房屋银z行同贷书上的购房人是刘某,而非李某。因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了案涉房屋的银z行同贷书,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约定的购房人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潘某提出不同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款或者以李某名义贷z款,李某接受了一次性付款的条件,同时要求过户当天潘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潘某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付案涉房屋,故双方未能一致协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及本案诉z讼。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如按约履行,并不存在争议,只是因为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案涉房屋的贷z款合同,与合同约定相悖,故双方需就案涉房屋的买卖条件重新协商,虽然李某同意了潘某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但同时提出要求过户当天收楼,而潘某则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楼,可见系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的交易条件重新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履行不能,该履行不能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判z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潘某退还李某定金50000元。
广州父母出巨资给儿子买房,算赠予还是借z款?
张律师解答:根据具体案情,一般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予的话,法z院会认定为借z款。
相关案例: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z款的方式付款,天河区咨询,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儿子小陈与女z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发生***。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所倡导和司z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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