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中,公司停止服务了还要付品牌管理费吗?
律师解答:要付,但金额可以减少,如只付一半。因为品牌管理费包含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停止服务便停止了经营管理服务,但品牌支撑服务还在,所以品牌管理费应折价***。
判z决书节选:
《管理直营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内七某酒店向管理店提供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作为对价爱某酒店和张某应按管理直营店营业收入5%的标准***费用。爱某酒店和张某在七某酒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仍在诉争管理店悬挂“7”或“7天连锁酒店”的标识继续经营,双方都违约咨询,爱某酒店和张某使用了七某酒店相关商标、商号或装修装潢,其行为使公众误以为该酒店仍是七某酒店的在线管理店,七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品牌使用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法z院予以支持。至于爱某酒店和张某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的计算问题,本案中爱某酒店和张某没有举证其该时间段的营业收入,未开业违约吗咨询,七某酒店是按照其经营管理店期间所收取的月平均费用标准计算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并无不当,法z院对七某酒店该计算方法予以采纳。但爱某酒店和张某此种自营行为实质上是脱离七某酒店的管理自行经营管理店,由此七某酒店在其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起也因此不需要履行管理经营该店义务,7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并没有减去七某酒店在该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经营管理该店的成本支出,故法z院结合合同的性质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七某酒店该成本支出为七某酒店主张收费期间费用的50%。
广州加盟美容店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律师解答:没有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就不属于。
***书节选:
审理期间,许某认为玉X美容中心与其签订的《加盟合作计划书》、《合作合同》、《坐诊合同》中具备收取加盟费、参与分配经营者的经营所得的内容,据此主张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玉X美容中心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普通合作合同,无需具备特许经营必须具备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广州白云区咨询,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许某、玉X美容中心签订的上述三份合同约定内容来看,玉X美容中心并未要求许某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玉X美容中心特定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也未有玉X美容中心***许某作为某区加盟商等加盟条款内容以及制定相应统一的规章管理制度以供双方遵守的约定。因此,许某、玉X美容中心双方之间未能建立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关系。根据《***z高人***z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许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许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许某、玉X美容中心之间签订的《加盟合作计划书》、《合作合同》、《坐诊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审法z院观点:
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的核心在于特许权的授予,即特许人将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授予被特许人对外经营使用,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品牌管理费咨询,在品牌、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有高度统一性,在***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本案中许某与玉X美容中心签订的三份涉案合同虽有加盟费、技术培训、进货渠道等内容的约定,但并未约定以玉X美容中心特定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或要求许某以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涉案合同本质仅是约定玉X美容中心为许某提供一定服务、培训等而达到双方合作目的,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许某主张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联营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书节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据此,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包含商业特许经营特性的合同,且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地址按照被告模式开始实际经营,即原告与被告形成实质的加盟(即特许)与被加盟(即被特许)关系,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我国******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z面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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