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不按时付款可以将设备取回吗?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
法z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案涉定作合同虽属承揽合同,但该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款,即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工程公司付清价款时转移,工程公司未履行***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机械公司所有,符合***规定,亦合法、有效。
②***z高人***z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价款,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z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z院应予支持。现工程公司未按约付款,且已付价款不足上述定作合同总价款75%,故机械公司要求从工程公司取回上述定作合同所涉设备,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取回设备折价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③依前述***解释规定,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等。机械公司要求从工程公司取回上述定作合同所涉设备时,同意将工程公司依上述定作合同预付的20万元返还给工程公司,但要求工程公司另行向机械公司订购起重机辅助设备价款13万余元、工程公司应偿付机械公司取回设备的折价损失4万余元亦应一并结算,不违反***规定。进行上述结算后,机械公司应返还工程公司价款2万余元。而机械公司取回上述定作合同所涉设备时,虽尚未另行出卖,但取回费用作为一项必然发生且可评估损失,机械公司有权在取回设备时要求工程公司一并偿付,并可要求将相应取回费用从机械公司应返还工程公司的价款中扣除。***确认机械公司对定作合同项下起重机及辅助设备享有所有权,工程公司应返还,相应返还费用自负,机械公司收到返还设备后返还机械公司2万余元;工程公司逾期未返还的,机械公司可自取,无法返还取回费用。
律师讲法:所有权保留标的物取回费用,出卖人有权在取回时要求买受人一并偿付,并可要求从出卖人应返还的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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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没盖公司章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还能打官司吗?
某服装定作公司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服装加工定制合同》。合同签订后,微信签订合同效力咨询,服装定作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定制的服装并交付至健身俱乐部,但健身俱乐部尚欠62335元款项未付。服装定作公司遂将健身俱乐部诉至法z院,要求其给付剩余款项。近日,海淀法z院审结了此案,效力性强制规定咨询,法z院***支持原告服装定作公司的***请求。被告健身俱乐部辩称,不认可双方签订过合同,俱乐部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所以不同意原告全部***请求。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服装定作公司提交的合同上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但是健身俱乐部经理与服装定作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洽商定作工服事宜,服装定作公司将《服装加工定制合同》文本通过微信发送给健身俱乐部经理进行确认,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健身俱乐部的答辩意见,能够确认健身俱乐部收货的事实及金额。***后,法z院***支持原告服装定作公司的***请求。
律师讲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行政***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虽被告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结合双方员工微信聊天过程记录可以确认存在合同关系。健身俱乐部收到服装定作公司交付的定作品后未及时付清全部加工款是造成本案***的主要原因。现服装定作公司要求健身俱乐部***加工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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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加工的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多久提出?
某中介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印刷品加工承揽合同,中介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印印刷品。双方对承印标的物、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做出约定,但未对质量标准及质量异议期限做出约定。在工作成果交付一年后,因中介公司欠付部分加工费,广告公司诉至法z院;中介公司反诉认为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等质量瑕疵,要求退还印刷品。中介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是否超过合理期限,其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依《合同法》规定,定作人负有验收工作成果的法定义务。如定作人在验收工作成果时,对于明显的质量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瑕疵,在使用工作成果过程中发现的,也应及时提出异议。如未及时提出异议,应推定质量合格,定作人按约定***拖欠的加工费。
应当区分瑕疵的性质以决定定作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要求,还包括查验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报酬及其他费用。经检验,如存在质量瑕疵,定作人有权减少加工费用。经检验,工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时,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人。如双方对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争议,可由***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一般讲,质量瑕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显性的,是指这种质量瑕疵在定作人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通过肉眼或现有技术手段以一定的***或行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的质量瑕疵。另一种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说是隐性的,指在验收时不能或不易发现,在后续使用中才能发现;或随着时间推移,产品质量瑕疵才能显现。对这两种质量瑕疵,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间应适用不同标准。显性瑕疵,定作人验收时应当发现,应即时通知承揽人,原则上应当场提出;如承揽人不在场,定作人应立即通知承揽人。如没有通知,则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对于只能在使用中发现的质量瑕疵,定作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在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长时限以2年为宜,即在2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当然,行业标准或***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定作人无权就此提出违约之诉。
本案中,如中介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加工的宣传品存在漏字、错字情形,则属于显性瑕疵,中介公司接收工作成果时应及时提出,使用一年余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质量合格。中介公司应当***欠付的定作费,其提出退货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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