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合同已经到期了,没开店还能退款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只要公司还没有提供服务,即便是合同已经到期了,仍然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只不过此时合同已经到期了就不需要要求解除合同了,直接起诉退款即可。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款的诉z讼请求。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z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z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装修费租金赔偿咨询,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保证金能退吗咨询,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品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某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拥有“某茶”品牌的经营资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而事实上,除刘某向品某公司***了合同款项外,品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品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刘某实际利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加之刘某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某有合理理由认定品某公司有可能无法提供稳定、可靠的经营资源,在此基础上,刘某拒绝履行与品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属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过错。鉴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于刘某要求解除与品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诉z讼请求,一审法z院予以驳回。刘某要求品某公司退还培训服务费97000元的诉z讼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z院予以支持。
广州代理服装销售属于委托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公司***加盟商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活动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托管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合同,但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其实质内容确定,不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报酬。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凡X女装托管协议,上诉人设立凡X加盟连锁运作系统,被上诉人根据该系统签订特许权基础下的托管经营协议,经营模式为:由甲方(上诉人,下同)与商场签订合同,商场合同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卖场装修维护由甲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导购工资和提成及店内各种杂费,乙方(被上诉人,下同)负责市内提货费用、与商场交际公z关等费用、店铺工作人员招聘及日常管理。在该托管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经营的商标为“FASHONERY1998”、“凡X”品牌,上诉人授予被上诉人在指z定地点内以协议所述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案涉品牌产品的管理权,并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人指z定的商场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上诉人按照销售结算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管理佣金”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保障知识产权,在协议终止后停止使用知识产权等内容。根据国z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处理有关事务,广州越秀区咨询,而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使用相关经营资源下进行经营活动。双方所签订的所谓托管协议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z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1、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律师解答:视为公司方已经履行了协助选址义务。
***书节选:
被告于7月23日派员至原告处进行店铺选址考察,并以《商圈评估登记表》的形式提出选址建议,被告另于7月28日及8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及店面设计模板等资料,虽然原告对被告的选址、店面设计的过程及结果不满意而***终未采用被告的选址建议及设计方案,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店铺选址及店面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履行店铺选址建议、店面设计的合同义务。
1、未在公司方处采购原料,可以拒绝培训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可以,如无约定则不可以。
***书节选:
被告在《茗记甜品经销商合同》中约定原告加工所需原材料必须采购被告指z定的品牌或同等品牌,但未要求必须在被告处购买,故原告不在被告处购买设备及原料并不能构成被告不向原告履行发货及培训义务的正当理由,在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培训要求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填写并发送《带店老师预约表》不能成为被告提供培训服务的必要前提,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配送物料、提供培训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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