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承租人哪些情况下没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所租房屋在出卖、实现抵押权、拍卖等情形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例外情形: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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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人去世了,合伙人可以要求继续租赁吗?
咨询:几年前,我与人合伙做生意,租了一间门面房,租赁合同一直都是合伙人与房东签订的。前不久,合伙人出车z祸去世,现在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想要终止合同,让我搬走。房东说,合同上没我的名字,所以我不是租赁人。请问房东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虽然陈先生与合伙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客观上具备了合伙的其他条件,即共同出资,共同参加劳动,共担经营风险,共同分配利益,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陈先生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条:
《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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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z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失由谁承担?
买卖违z章房屋的行为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因房屋上不存在可转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买卖违z章建筑物有什么后果?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z章建筑物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兴建的各种建筑物。”违z章建筑物依其违z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情况。从违z章建设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z章建筑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z章建筑物,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的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就擅自建设。
对于违z章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因为对于违z章建筑物,根本就不能发生权利。民法所称的占有,包括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及处分。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项权利。对于这种事实状态,其他人也不能任意侵害。
《民法通则》
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所以,买卖违z章房屋的行为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因房屋上不存在可转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在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双方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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