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农村房屋买卖争议咨询,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 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Z***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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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村村民间买卖宅基地房合同有效吗
咨询:我已经有宅基地了,还想向同村村民购买一块宅基地建房,请问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被判无效。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仅从字面上来看,一户村民如果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违反***规定,也即本集体经济***成员有住宅又购买其他住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对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部分***认定合同无效。
也有法Z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1款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原有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出卖或者出租后,不能再行申请另处宅基地。相反上述***条文中也间接肯定了村民出卖住房的行为,合同效力咨询,只是禁止卖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由此可知,法Z院对于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的,普遍态度是认为无效,广州花都区咨询,***部分法Z院认为有效。另外购买宅基地房需要村委会盖章同意,实践中很难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总体来说,购买宅基地风险较大,农村房屋***诉z讼咨询,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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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租来的宅基地房子上加盖房屋,房屋产权归谁?
问:
我租赁王某的房子做生意,后因生意扩大,在其院内自建了一间房屋做为库房存放货物使用。现因房屋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请问我在租住房屋期间加盖的这间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
如果你是本村村民,在加盖房屋前已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
如果不是本村村民,虽经双方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
如果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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