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以房抵债的,起诉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吗?
张律师解答:不可以,法z院会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人到期无法还款,***人起诉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法z院释明后仍不肯变更诉z讼请求,法z院***后驳回了其起诉,不过还好诉z讼费也全部退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何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由邝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涂销抵z押和过户手续,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来起诉主张权利。经查明,何某于2014年5月28日与欧某签订《借z款合同》,向欧某借z款909600元,并将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X房房屋作抵z押担z保;之后,又办理公证委托书,***邱某有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及有权代为出售房屋;邱某根据该委托书,再与邝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102万元转让给邝某。结合欧某所出具《收据》中“收到邝某***给我的,之前垫付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606房的款项102万元”的内容,反映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收益人是欧某的事实,据此,应认定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作为前面《借z款合同》的担z保,双方交易的基础关系是民间借z贷***关系。参照《***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z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z贷合同的担z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民间借z贷***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z法z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何某理应针对民间借z贷***关系主张权利。现经本院释明后,何某仍然坚持原来的诉z讼请求,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咨询,拒绝变更,据此,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五十四条第z一款第(三)项、《***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退回给何某。
广州中介做买家***买客户的房产,合同能撤销吗?
张律师解答:若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向客户隐瞒房屋的真实价值,***购买其房屋,则合同可撤销。
相似案例:
卖家吴某(香港居民)与买家于某201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40万元,定金10万元,根本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即28万元。后吴某从其他中介处得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于某本人即为中介方员工,于是微信通知中介方终止交易,拒绝接受定金。于某仍转账***吴某购房定金10万元。后于某诉至法z院,要求被告吴某***违约金28万元并退还定金10万元。被告吴某提起反诉,以受欺诈、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诉z讼过程中,经龙岗法z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签约日涉案房屋市场价为2230011元。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香港,对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了解程度相对于曾经从事过房地产中介(未能查明签约时为中介方员工)的于某而言相对弱势,涉案房产经评估,海珠区咨询,签订合同之日的市场价格2230011元,相较涉案合同约定的140万元,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已明显低于市场价的70%,涉案合同显失公平。吴某在签订后及时通知于某取消交易,于某执意交付定金存在一定的主管过错,吴某诉求撤销合同,本院予以支持。遂判z决: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被告吴某返还原告于某定金10万元。
广州二手房买家贷z款金额不足,卖家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是二手房买家的主要义务,如果买家因各种原因无法贷z款或者贷z款金额不够,应当自己解决问题补齐金额,卖家没有义务配合其办理其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贷z款,如到期不能付款,则卖家可以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隐瞒自己名下已有房屋在还贷z款的事实,导致7成贷z款降至只能贷z款3成。买家要求卖家配合其办理装修贷来凑齐贷z款金额,该要求超出合同约定,卖家当然有权拒绝并解除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房价款的合同。本案的李某、邢某就涉案房屋签订《合同》,邢某作为房价款的付款义务人,应对自己的付款能力、付款方式做出合理预判,以确保《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房价款中的247万元,由邢某以银z行按揭贷z款的方式***,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邢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247万元的银z行按揭贷z款,其提出办理四成装修贷z款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李某有权拒绝。在邢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情况下,李某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提出要求邢某对购房资金做第三方监管或提供资金流水证明,未成年子女房产出售咨询,该要求合理合法,但邢某对此未作出正面回应。在李某对交易安全提出质疑的情况下,邢某在履行过程中一直未向李某出示其有付款能力的证据。在房价款能否***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李某的合同权利处于难以保障的状态,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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