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集体农业地出租建房,土地案件处理***咨询,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租赁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用于建房,但实际建造了房屋,且合同内容包含了“用于经营”“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该担z保”等内容,***终法z院认定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租赁合同无效。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z一)项的规定,涉案土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合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中,涉案地块大部分为园地,属于农用地,仅有少部分为公路用地等建设用地,并非用于生产经营的建设用地。而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在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中虽未明确载明该地块的用途,但在合同中多处使用“经营”表述,亦明确载明可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龙某、钟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亦未将涉案地块用于农业用途而是建造了上盖物,结合上述情况来看,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关于涉案土地用途的约定已违反了该地块合法的土地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均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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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z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z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z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家庭承包***案件的处理: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规定的,改变土地用途咨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因发包方违z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咨询,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越秀区咨询,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答:如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土地是为了建房,则因村委(广州这边叫经济合作社)的原因导致无法报建的,可以起诉解除合同,退还已交款项。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首先,对于涉案地块上现有的18间铺位,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未能提供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依据,且规划部门出具的多份复函中均指出涉案土地内存在涉z嫌违z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的事实,并要求其依程序到城市管理综合执z法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但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一直未按要求办理,且将涉案地块进行招标及于涉案合同中约定保留该18间铺位,直至本案诉z讼过程中仍坚持不同意办理相关查处手续。依照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17)粤0113民初X号之一调查情况的复函》中援引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规划许可业务:(一)对已作出的违z法建设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二)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z法***立z案但未作出违z法建设处罚决定的违z法建设行为的”的规定,由于涉案土地上的18间未经报建的商铺未经城市管理综合执z法***处理,涉案土地不具备办理继续相关规划许可业务的前提条件,从而导致杨某签订《租赁合同》拟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三层以上建筑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杨某本案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理据充分,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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