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不给抚养费可以拒绝其探望小孩吗?
原告与被告2009年经法z院***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离婚后不久,原被告又因小孩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再次向法z院起诉,要求法z院保障其探望小孩的权利。但被告却以原告未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那么,被告的抗辩有效吗?能得到法z院的支持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房产加名分割咨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z院***。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z院***可以终止探视权。由此可见,探视权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其探视会危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该权利不应被剥夺。
那么,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剥夺其探望权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抚养费的***是为了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需要,而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设立意旨差别甚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抚养费的***和探视权的行使是相互***的。父母一方不能以未***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亦不能以未行使探视权为由而拒绝***抚养费。结合本案,原告是可以对儿子行使探望权的,如何快速判离咨询,且被告负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的诉求一般会得到法z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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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关系结束时双方所生z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问:我和对象未领结z婚证,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我们生育了一个女孩12岁了。现在我们不想在一起生活了,但孩子归谁抚养呢?
答:《***z高人***z院关于人***z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z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z子女,婚前买房分割咨询,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你们结束同居关系时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得照顾子女的利益,同时还得征求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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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哪些情形抚养权判给女方?
女方与丈夫结婚多年,广州天河区咨询,有一个孩子现在1岁半,由于女方发现丈夫有外z遇,想提出离婚,但女方想要孩子。请问: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律师讲法: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重***,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因此,按照***规定孩子应该判归女方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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