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起诉合伙人赔偿咨询承诺守信“本信息长期有效”
作者:广州合拓2020/10/29 21:10:51






广州部分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写的借条有效吗?

2010年9月,孙某、钱某、厉某合伙经营个体服装加工厂。合伙期间,合伙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0年12月,厉某退出合伙,三人口头约定服装厂由原告孙某和被告钱某继续合伙经营,二人退还厉某***款3万元(尚未退还)。2011年5月8日,孙某退出合伙,服装厂由钱某继续经营。孙某退伙时,钱某为其出具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钱某欠孙某现金51000元。后原告孙某诉至法z院,请求被告钱某归还欠款51000元。”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钱某应按照欠条写明的金额***给孙某相应款项。

原、被告合伙期间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被告认可合伙期间原告***51000元,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数额一致,且该欠条是原告退伙当日由被告出具,而非合伙初期或中期出具。关于车辆使用费亦存在厉某退伙后,原、被告约定,或原告退伙时列入项的可能性。又因合伙初期,合伙人为原告、被告和厉某,厉某退伙时,三人亦约定由原告、被告继续经营服装厂并返还厉某的***款3万元,故原告退伙可视为已,该欠条是原、被告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z权债z务的终结算,被告应按照欠条写明的金额***给原告相应款项。如被申请人提供的担z保物系自己或他人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如住房、生产设施设备等,即使被申请人将来败诉,也不可能以这些担z保物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在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解除财产保全。





广州***账户或房产被查封后,可以提供担z保申请解封吗?

周女士因合同***被对方公司诉至法z院,要求其***5万元的代理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z院根据对方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周女士的房产(查封标的额5万元)。在收到查封裁定书后,周女士对于案件的标的额为5万元,而被查封的房产价值约为60万元,远远超过案件标的的财产保全查封很不理解。法官告知其,由于房产系不动产,且不能单独分割出来,故查封房产均按整套查封,但在裁定书上都会写明查封的标的,而周女士有向法z院提供反担z保的权利。随后,周女士向法z院申请反担z保,提供其所有的***存款5万元作为担z保,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z院根据对方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周女士的房产(查封标的额5万元)。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的申请符合***的有关规定,故作出裁定对其房产进行解封,其提供的5万元的***存款。

法官说法:

查封解封皆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z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3、被告对外***的***、持有的股z票、债z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z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对方公司基于对执行的考虑,向法z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规定,故法z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

法官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z保的,人z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有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5万元***存款作担z保,提供担z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故法z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解封,其提供的5万元的***存款。由于法z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z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z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





广州民事案件二审了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问:我与杨某有一起合同***,现在案件进入二审了,但杨某在二审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问案件进入二审了,还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事法》第z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z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z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z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z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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