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加盟装修合同***咨询高性价比的选择「在线咨询」
作者:广州合拓2020/10/23 22:08:57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只规定一定期限,但未规定具体几个月。实践中只要特许人未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未发货,就视为未利用特许人资源,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

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三年多前,张女士加盟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过技术指导等服务,亦尚未实际向原告发送过涉案货物,故至本案发生时止,双方实际均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以支持。


广州无店代理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中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相应的费用。综上,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视为被告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1.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2.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z定区域内的独z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类型:

(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z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

(四)代理特许:特许人***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广州公司方不符合两店一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两店一年”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只是会受行政处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会导致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判z决违反“两店一年”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二审广州中院就改判了,撤销了合同无效的判z决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品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特许经营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合同解除后,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的***款251800元及履约金5000元,祝某应折价补偿首某公司提供的资源、服务,并返还获赠物品。”品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与黄某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且导致该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品某公司。

二审法z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品某公司向黄某出具的《***证书》《致合作商关于品某茶负责声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内容包含了由品某公司提供标识、商号及企业识别视统筹作为经营资源给黄某使用,但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被工商行政部分处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导致黄某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经营品某茶店。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黄某要求解除《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于刘某要求解除与品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诉z讼请求,一审法z院予以驳回。判z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z法z院(2017)粤0111民初X号民事判z决第二项(即合同无效的判z决项)。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拆除商标招牌不彻底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该拆除的都要拆除,如果拆除不彻底,则要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如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承担3万这样。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是否按合同第十条款履行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10日内,邱某应负责辅导店招牌的拆除工作并交给甲方、该辅导店的建筑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甲方商标、商号等、邱某将辅导店属于贡某公司***使用之标的物交还甲方、注销该店的名称、将印有贡某公司商标或商号的包材、杯具、玩具等物品清点造册交由贡某公司处理。贡某公司提交的(2017)粤广海珠8900、18901号公证是2017年5月15日的情况,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邱某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履行相关义务,故贡某公司提交的公证即使证明邱某的店铺在合同期满后仍登记在网站平台上,但该情况仍在邱某的履行期限内,无法从公证内容证明邱某未履行义务。根据邱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2017年5月16日已经申请注销登记,但从其提交的2017年5月25日公证的现场照片,虽然该铺已经清空,但从招牌及铺内柜枱仍可见“GONGCHA”字样。百X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z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z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故虽然邱某已经采取了注销登记等措施,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仍然存在违反合同第十条款的情形,故邱某应当***违约金,但综合邱某对此义务的履行程度,贡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有相应的损失,考虑公平原则,贡某公司主张3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3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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