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钱财的时候,我们都知道,为了确保借出去的钱不打水漂,让对方拿出资产做***是比较有保障的做法,***中,有这种意识是对的。在调查的时候发现,大家都有个共识,当***人无偿还欠款的时候,***物就自然而然的属于***人。甚至,我们为了更***起见,脆就直接在借贷合同中写明:如到期未还,***物归债主所有。
然而!鹰联资产管家小编不得不告诉你一个事实!一个残酷的事实!
***物起到的真正作用是:当欠债人没有按时还款时,***人对***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也就是说,有***物,***人可以申请对***物做变卖等处理,处理完后,只有先得到钱的权利而已!
而***物并不能直接归属于***人!是不是知道真相之后特别懵......小编也表示很懵。
而且,***也明确规定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不能约定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人。有如此约定的,则视为无效。
好吧,彻底懵了!
知道真相的***人肯定都炸了!借了钱要不回来,***物还不能是我的,这不是***人么。
案情:双方约定,若***人无法偿还欠款,房屋直接归***人所有;
胡某和王某共建了一幢楼房用于出租。2004年5月,胡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不开,遂向钱某***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钱某提出要胡某用出租的楼房作为***,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之后胡某将该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登记并将产权证书交付钱某。2007年胡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同年5月,钱某找到胡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钱某随即起诉,要求***根据***条款,强制将该房屋过户。***中***查明,该房屋为胡某和案外人王某共同共有。
律师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物可否直接抵顶***。
根据《***通则意见》第89条中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胡某将该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登记并将产权证书交付钱某,应当认定钱某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权,该房屋***权生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双方对楼房归属的约定条款虽然无效,但关于该房屋的******还是有效的,钱某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与胡某协议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财产,但不能要求直接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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