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拿500块,我和***say bye bye~
作者:2017/9/13 6:58:41

曾经有个充满人性关怀的老板告诉我

要捏在自己手里的才是真的

于是我接受了老板真诚的建议

把看不见的***换成了两张红艳艳的现金

直到有一天我听到了一期节目

。。。。。。

工作多拿500块,我和***say bye bye~

前几天,陪我一闺蜜去复试某公司行政岗,前面聊得皆大欢喜,***后提到***的时候,对方人事居然这么说:“我们公司不交***的,给你500块钱一个月的补贴其实都是一样的。”当时我的心里就在想啊!

这个能一样吗?

到时候生孩子津贴你给吗?

***花钱你给报吗?

退休了你负责养老吗?

我买房子的时候***和商贷的差额你补给我吗?

话说在现有的社会现象中,有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补***金形式付给劳动者,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社会***其实是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给个人买单,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缴纳社会***,短期来看,劳动者能够拿到手里的工资多了,但在劳动者年老、***、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极易失去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凭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工成本似乎降低了,但实际上,不仅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在劳动者发生人身***构成***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咱来举几个劳动仲裁争议案例提提神。

  ***个案例,2012年5月A某应聘到B公司当仓管主管,基本工资2800,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社会***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280元,2013年4月,A某请求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月,A某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中间波折不多说,当地人民***审判维持***会裁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B公司为A某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社会***费用共计7000多元,A某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所有补贴共计2800元。双方同时大出血,B公司还给***局留下了***关注的把柄。

  so,我们要明确的***条就是,缴纳社会***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补贴,违反***规定,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因不符合***规定,均属无效。

  我们再来一个no 作 no die”的案例:C某入职D公司任工程师并签署一份《养老***切结书》,表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养老***。工作几年后C某向D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D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D公司***经济补偿。

  ***二审裁判认为,虽然D公司具有为C某办理养老***的法定义务,但是,C某出具了《切结书》,已经放弃了就养老***问题向D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C某在职期间没有要求D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D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切结书》这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类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而应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补缴期限,合理期限内未补缴的,劳动者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主张。这主要是考虑到诚信原则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力。像C某这种花样作,先是自愿且自发与D公司签订协议,又以不购买养老***为由主张***接触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明显是违反了诚信原则,也就得不到完全的支持。

  所以,我们要明确的第二点就是,劳动者在自愿放弃自身权利又想要重新获取的时候,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调整期限,否则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再来一个有明确赔了多少钱的案例。2011年8月C某入职D公司当销售,基本工资1400元,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是没签劳动合同,然后,D公司又和C某签订了《员工不购买***承诺书》。2013年8月,C某申请仲裁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然后,同样经过了一趴唇枪舌战,******:1.因未签订劳动合同,D公司依法向被告***二倍的工资差额共计15400元,2.5个月经济补偿7375元。2.维持劳动仲裁,为C某补缴在职期间社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若以个人承诺放弃***、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我们来总结一下:

  1. 不要妄图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目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2. 劳动者要懂得用******保护自己,但是得遵循基本的原则;

3. 眼前的利益是短暂的,长期的稳定才能让人真正心安。

好了,略微沉重的话题到止为止,希望看客们都有所收获,小编就心满意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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