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蓄电池因内部电化学反应会造成自放电,因此,从发运之日起到***无缺事的初始充电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在上述储存时间结束前,应对蓄电池初始均充充 电,并在此后每个储存间隔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都应再次均充充电,在较高的存储温度环境中电池会加速自放电,当温度从25度每提高10度,初始/再次均充 电时间间隔应为三个月,超过次时音隔储存而未采取适当的充电措施,将会损害药电池性能和缩短寿命,对蓄电池未能作适当初始均充充电将会影响电池的性能及寿 命从而使蓄电池在正常的保修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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