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
作者:2015/10/20 1:31:11

来源:深圳鑫来乐

商办贸函〔2015〕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代码)。为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代码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向新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同时向存量备案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代码,不再填写“***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代码时,应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三、请你们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社会***代码使用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联系人:外贸司 陈皓 李庆
电 话:010-65197471、65197672
传 真:010-6519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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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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