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服务券”用于抵扣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费用有关事项的说明
作者:2015/10/8 2:07:32

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局在审核“创新服务券”兑换资金申请业务时,发现有个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相关官费”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费”一并作为服务费进行创新服务券兑换。按照《高技术服务项目资助分项资金科技服务资助项目(创新服务券)使用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创新服务券”仅能用于抵扣科技企业购买服务机构产生的服务费用,即针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事项,仅“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费”可使用创新服务券抵扣,“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相关官费”不可使用创新服务券抵扣,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亦只能按照“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费”金额***高20%的比例接受创新服务券。对于将“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相关官费”一并打包接受的创新服务券我局将不予以资金兑换。

  在此提醒相关科技企业和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将“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相关官费”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费”分别说明。对于合同金额不明晰,代理服务费、官费混淆,恶意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我局将把涉事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一切科技资助资格,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特此说明。

  联系电话:26542817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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