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项目资助。
***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与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SF2015-28:粪渣就地资源化处理技术的应用示范
SF2015-32:可用于多行业的云平台工作流引擎的应用示范
SF2015-33:即兴混合分布式结构化大数据存储和分析平台应用示范
SF2015-34:商业***轻型化网点业务集中运营平台应用示范
SF2015-35:云计算系统***一身份管理系统应用示范
SF2015-36:基于PDT标准的警 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应用示范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深府〔2014〕33号;
(九)《深圳市***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市***关于印发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深府〔2014〕97 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会 深圳市财政***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会,深财科〔2012〕168号。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两年。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审定。
(一)申请单位: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使用单位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也可由上述双方联合申报。
(二)示范范围:科技应用示范项目须在深圳市内(包括我市对口扶持的省内外相关地区)***。
(三)成果权属:科技应用示范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归属于使用单位。
受理时间:
第五批网上填报受理时间:9月25日至10月15日。
第五批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25日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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