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2015/7/15 5:58:5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的企业,一体化***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的企业,应在***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书、建筑业企业***书,***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书交回原发证***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书、建筑业企业***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设计与施工***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设计与施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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