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广州市***迁入管理办法》全文
作者:2015/7/3 3:41:10

广州市***迁入管理办法

  ***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人员,可申请将***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 我市***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实施;负责广州市***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负责***复核、办理***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实施。

  ***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照本办***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 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类、******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

  (三)取得县级以上***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的。

  第七条 原具有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本市居民***: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等人员回本市;

  (四)持***迁移***或遗失***迁移***在迁入地未***回本市;

  (五)经人民***宣告失踪、***注销***后又重新出现。

第八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以上***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或具有经***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迁入我市,经省、市***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七)具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专长人才,或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

  1.当年度或上年度获***、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并获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或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广州市***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

  2.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人才,从事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基层***、养老、***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

  (八)本市***项目单位和***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和***从事特殊性、艰苦性、***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十)省直及***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项条件的人员***迁入,在管理上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时予以规定。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的离休干部。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在本市,所有子女***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

  第十三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地******驻穗办事机构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该办事机构集体***:

  1.在编工作人员;

  2.有市***职能部门批准的***计划指标。

  (二)连续在外地******驻穗办事机构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该办事机构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和合法住所的在编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从该办事机构集体***迁入本市居民***。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并完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一方或双方为非本市***的***生育者,***生育者及其子女的***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所称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外地******驻穗办事机构集体***和福利机构集体***。

  本办法所称创业人员,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者或合伙人。

  本办法所称“……以上学历(***、***技术资格)”含本学历(***、***技术资格),“……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人员,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同意后施行。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商户名称:广州亚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