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生育津贴须由用人单位逐月垫付
作者:2014/11/18 9:13:16

[摘要]省人社厅解析广东职工生育***新规亮点表示,新规增加17条条款,包括新***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等。

南都讯 记者吴璇 通讯员 粤仁宣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有哪些亮点?与旧规相比有何不同?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新规增加17条条款,包括新***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等。同时,对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生育***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进行细化。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是落实《社会***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新规明确享受生育***待遇项目和标准,细化生育***费用***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增加享受计划生育***休***生育津贴。理顺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并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月份数计算。

新规还增加对生育津贴申领的具体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经办机构委托***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在生育***关系转移接续方面,新规比旧规更详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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