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申报
作者:2018/12/19 2:45:46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及省厅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开展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含省属有关企业或单位、***驻穗企业,下同)。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对我市外贸企业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外国际展给予展位费不超过***高限额和展位费实际支出额的支持。

(二)支持标准。东盟10国、南亚4国、南太岛国、阿联酋、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墨西哥、巴西、智利;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尼日利亚31国市场***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30000元,其他市场***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150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的展位数***高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

(一)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请表;

(二)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五)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如与境外主办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展位确认函可与展位数量合同一致);

(六)***参展费的***付款凭证及参展费***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付汇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七)企业参展人员的***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赴港澳参展的不需提供),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和劳务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仅限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含省属有关企业或单位、***驻穗企业)需提交;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需提交。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若有外文材料,需作完整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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