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莞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扎根东莞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深化莞台经贸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重点投资我市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及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的关键环节配套。推动台资传统制造业向自动化智能化升级,促进台资参与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我市的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2.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实施《“东莞制造2025”规划》的创新制造、优质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集群制造六大工程。支持台商投资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享受相应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3.积极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在东莞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引导和推动台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集团总部、区域性研发中心等,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台资研发机构认定和支持力度,引导台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
5. 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东莞注册的独立法人,一般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东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
6.已在东莞注册落户的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其台湾地区科技成果在东莞转化的,可享受东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的台资企业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台资企业予以奖励。
7.引导台资企业研发机构主动介入高校、科研院所早期研发,强化高校院所应用科研导向,构建产学研利益共同体。
8.鼓励台商投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
9.保障我市台资企业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简化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0.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东莞市、镇(街道)政府采购。
11.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东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2.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差别化低价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台资制造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13.对于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东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4.鼓励台资企业参加政府及有关商会组织的推介会、交流会、展览等各类经贸活动,加速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
15.鼓励东莞台资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发展,并针对性的组织东莞台资企业与东莞对口帮扶的韶关进行资源对接,享受《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的优惠措施。
16.积极创造条件,重点加强与台湾在农业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和先进栽培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将台湾名优花卉、水果及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技术作为引进重点,争取在花卉、水果、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引入更多台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农业结构优化。
17.在本市注册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本市农业企业享受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8.积极引进台资证券、基金、期货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和支持在莞经营的台资金融机构扩大经营网络、拓展金融业务。
19.台资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东莞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鼓励东莞市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
20.支持本市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莞台两地个人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21.台资银行可与东莞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2.鼓励东莞台资融资租赁公司为东莞实体经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享受政策优惠。
23.促进台资企业的资金、技术、产能、人力资源等要素流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领域。支持台企台商扩大对机器换人、电子商务、保税物流、进口分销、信息技术、融资租赁等行业的投资参与。
24.经认定的在松山湖内注册的台资生物企业,根据新药研发过程中阶段成果给予奖励或者补贴,一是对获得化学药品国家1类、中药(天然药物)国家1类、生物制品(主要包括:治疗用生物制品1-3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新药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2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其他每项奖励80万元;二是根据研发进度对临床研究费用进行补贴,按临床试验Ⅰ期、Ⅱ期和Ⅲ期分阶段补贴:完成临床试验Ⅰ期,并开展临床试验II期,给予申报企业100万元的补贴,其他每项补贴50万元;完成临床试验Ⅱ期,并开展临床试验III期,给予申报企业400万元的补贴,其他每项补贴200万元;完成临床试验Ⅲ期,并取得药品注册申报受理号,给予申报企业1000万元的补贴,其他每项补贴400万元。
25.经认定的在松山湖内注册的台资生物企业,对获得化学药品国家1类、中药(天然药物)国家1类、生物制品(主要包括:治疗用生物制品1-3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新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其他每项奖励100万元。
26.在松山湖内注册并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生物产业重特大项目,并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享受总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27.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东莞市外高新技术的台资企业整体迁移或将总部落户松山湖,一次性给予4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推动我市台资企业实现倍增
28.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享受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聘请资源池内机构、专家顾问等,为试点台资企业分类开展“诊断把脉”,协助企业列出涵盖政府服务、专业服务等需求的“倍增需求清单”。专业服务需求方面,试点台资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购买咨询服务,市财政对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事后补助,每年每家试点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相关费用可纳入后述的服务包奖励政策费用范畴。
29.创新开展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自2017年起购买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支出(中介服务目录由市倍增办另行制订),服务费用资助比例最高为实际支付费用的50%。承诺3年内倍增的试点台资企业,其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年度为2017年至2019年,单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50%、最高500万元;承诺5年内倍增的试点台资企业,其服务包奖励政策的补助年度为2017年至2021年,单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30%、最高300万元。企业于承诺倍增期限内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可提前至实现目标当年提出申请,市财政将追溯至2017年的服务包累计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至试点台资企业。
30.有意向申报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对其核心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择优给予财政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入的25%,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1.优先辅导、推荐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重点指导试点台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鼓励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提升试点台资企业的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
32.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最高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4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最高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最高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33.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支持试点台资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按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30%给予财政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鼓励试点台资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自主或二次开发,发展定制化生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重点扶持企业实施“互联网+”先进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项目,最高按项目总投入的35%给予财政资助,最高300万元。
34.鼓励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台资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试点台资企业收购的厂房产权证照不全的,纳入补办备案台账,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完善手续。相关审批环节、税费标准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规定的最优惠条件执行。
35.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协同倍增台资企业给予相关资助。一是印花税补助,对试点台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市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协同倍增台资企业市镇财政合计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500万元;二是贷款贴息资助,对试点台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50万元,连续贴息2年;对协同倍增台资企业市镇财政合计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年贴息总额最高75万元,连续贴息2年;三是资本利得奖励,根据企业营收规模分档给予名额指标,市财政给予试点企业自然人股东对比上年度在东莞缴纳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按相同分档标准,针对发生兼并重组的协同倍增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莞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四是融资租赁贴息,对试点台资企业、协同倍增台资企业以兼并重组主体方企业名义购买,提供给东莞市内或者东莞对口援疆地区下属公司使用的设备,可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的融资租赁贴息。
36.被认定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在2017年初至2021年底期间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10%(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500万元。
37.按市级“倍增计划”试点台资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试点台资企业6个、4个和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台资企业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翻倍配置。对试点台资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政府通过购买一定数量优质民办学校学位方式给予支持,相关费用可从服务包奖励额度中据实抵扣。依照实际需求,试点台资企业于每年年初向倍增办报送学位需求信息;由市教育局根据财政预算计算可购买学位数量,落实学位安排,并根据企业所属规模档次进行分派。
三、促进莞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38.支持在莞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39.鼓励在莞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0.鼓励在莞的台湾同胞参与东莞传承基地的建设,参与东莞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支持台湾同胞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岭南文化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1.鼓励在莞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东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评选以及东莞市“首席技师”称号评选,完善台湾同胞技能人才薪酬激励机制,享受市政府培养经费红利;协助在莞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42.台湾同胞按规定审批后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43.鼓励本市具备资质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
44.莞台影视制作机构合拍影视作品的,其作品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可按相关规定放宽限制。
45.鼓励在我市台湾同胞聚集区域设立“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
4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东莞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47.鼓励莞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在莞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购买台湾相关领域的公益性研究成果,引进台湾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来莞开展研究。
48.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莞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莞举办的在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
49.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公益性慈善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本市对口帮扶地的扶贫、支教、公益工作,相关部门保障参与台胞、台企的合法权益。
50.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
5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在本市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52.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来东莞市属高校应聘任教,结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实际,受聘的台湾教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我市相应引进人才政策。
53.支持本市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
54.创新莞台青年交流方式,鼓励高校及有关单位举办青年学生夏令营及文化艺术交流等专题交流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莞台青年交流合作,推进青年交流常态化、机制化发展。
55.为鼓励促进莞台文艺界人士开展交流和合作,允许和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东莞艺术活动,对入选本市艺术节展演交流的剧目,给予本市参演院团同类剧目相同的演出补助。
56.引导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台商协会”)参与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支持和鼓励台商协会及其各分会积极参与环保、敬老、扶贫、社会民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台湾同胞参与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推动台商协会成立行业功能委员会,整合产业链资源,提升台资企业的竞争力。加强对台商协会的指导和管理,按照5A社会组织的标准引导其规范完善运作机制。赋予台商协会更多社会协调服务的功能。支持和推动台商协会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公共服务项目。
57.鼓励和推动在东莞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市政协委员并参加会议,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人大、政协会议。支持和推动市妇联、市青联、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吸收在莞台湾同胞以适当身份担任相关职务。鼓励和推动在莞台湾同胞积极参与涉及经济社会建设、民生领域等重大事项的听证会、咨询会等。
58.支持东莞台心医院建设运营,推动台心医院与东莞市人民医院等市内公、民办医院交流,共享医疗资源,创新发展模式。支持和鼓励台心医院加强与大陆著名医疗机构、医科院校交流合作,加强专科建设、积极创建省市临床重点专科,提升医院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台心医院开展“互联网+”等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延伸服务范围。
四、支持台胞在莞实习就业创业
59.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东莞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东莞市的特色人才,简化职称评审手续。
60.由我市推荐评审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的台湾人才均可申请我市“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
61.台湾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入驻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可推荐申报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并以同等条件享受我市及园区的各类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政策。台湾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参加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具体以每年的创新创业大赛实施方案为准。
62.台湾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莞创业成立公司的,可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按商改政策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允许台湾创新创业人才以集群注册方式申请登记台资企业。
63.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办企业,经过评审,根据科技含量、研发实力、市场前景、预期收益等,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
64.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办企业,原则上可享受2年内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65.台湾创新创业青年人才来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办企业,可申请入住由政府提供的具备“拎包入住”条件的人才公寓,并享受2年内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66.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制度,对于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松山湖台湾青创项目,给予5-20万的贷款支持,对经政府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以及通过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获得贷款的松山湖台湾青创企业,市财政按照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如超出总额,则视情况调整贴息比例),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投资于松山湖台湾青创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额10%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7.对落户松山湖的台湾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工商税务咨询服务,聘请业内专家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市场咨询、产业化辅导等专业支持,联合全市投资机构和产业基金,为创业项目提供从初级孵化到天使投资的全链条服务。
68.充分利用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搭建的两岸大学生东莞台企实习平台和省台办优才名企实习计划,吸引台湾青年来莞实习就业。
五、便利台胞在莞居住生活
69.鼓励台湾同胞在东莞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在东莞参加2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1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并做好台湾同胞参加另外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对接服务工作。
70.支持和鼓励台湾同胞在东莞担任调解员、仲裁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支持和鼓励在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同胞发展成为东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支持东莞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东莞设立代表处,支持和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东莞律师事务所联营。
71.推动莞港澳台商事调解仲裁联盟加强与台湾仲裁机构及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鼓励莞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东莞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推动台商协会内设调解委员会,并推荐在莞台湾同胞担任调解员,积极参与涉台纠纷的调解工作。鼓励在莞台湾同胞在法院立案前或者审理中,积极参与涉台纠纷的调解、家事矛盾的社会调查,保障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72.加快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推动政务服务窗口、网上政务服务申请登录接纳使用台胞证(居住证)。推动卫生健康、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宾馆旅店等在莞社会机构按规定尽快升级完善相关系统,做好台湾同胞的各项社会服务工作,推动在莞台湾同胞逐步享有与东莞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73.支持在莞就业台湾同胞享受东莞居民“五险一金”同等保险待遇,在莞不同时段缴纳的社保金可转移合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
74.在我市就业或者投资的台胞子女可以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报考高中阶段学习。支持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享受与东莞人士子女同等就读中小学校及参加大陆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机会,并给予台湾同胞子女照顾录取的分数减免,并简化入学证明及照顾录取证明办理流程。
75.向台湾同胞免费开放各级公共文化场所,使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可以享受和东莞市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76.在莞亡故且无人认领的台湾同胞,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丧葬服务等费用,已入台湾户籍的孤儿,建议回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安置,已证实为无户籍的留有孤儿,可以由福利机构予以养育。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对核实为“三无”(无证件、无固定经济收入和无固定住所)且又愿意返台的滞留在莞台湾同胞,适当减免其逾期居留的行政罚款,为其办理证件并协助返台。
77.建立在莞台湾同胞意见诉求表达、收集、解决机制,健全涉台案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定期听取台胞诉求,及时解决台胞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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