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2017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2016年3月26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经营受到***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5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
(六)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高资助2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及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高资助4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行。
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合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2.***(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3.***付款(******)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15万元的设备;
2.二手设备;
3.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4. 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5.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处理。申报企业***或委托他人***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往后两个年度申请市经信局财政资金资助资格。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涉及***业务的,企业已***的设备首期款及已***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审核确认,对于部分***公司开具的***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金额(如单纯填写“***费用”)等情况,须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回租的设备,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需在项目实施期内。
(八)对于***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的投入,现金***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方式***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购置的,需提供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设备生产商***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或与设备生产商***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或***)购置的,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证书或代理协议;
4.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5.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不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三)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其中,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四)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联,抵扣联不予认可;***联质押在***、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五)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六)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七)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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