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只接受单一企业申报,不接受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联合申报):
1、在2017年1月1日前成立,并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同一个企业本年度只可申报一次
(二)申报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项目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生产服务业企业。
2、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实施且已完工,即相关合同签订时间、***开具时间和款项***时间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如涉及跨年度的项目,即项目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3、企业申报项目的年度总投入金额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计算,即企业申报资助的项目时间可选择2016年或者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其中一个时间区间。
4、申报项目属于大数据应用范围,如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及其相关云技术支持等。
5、企业年度投入总额达15万元及以上(不含可抵扣***)。
(三)申报大数据服务商领域项目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实施并且已完工,相关合同签订时间、***开具时间和款项***时间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如涉及跨年度的项目,即项目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2、申报项目属于大数据服务范围,如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及其相关云技术支持等。
3、大数据服务项目的年度销售总额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计算,即2016年或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其中一个时间区间。
4、大数据服务项目的年度销售总额达80万元及以上(不含可抵扣***)。
1、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以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年度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的项目,按不超过年度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高资助30万元。
2、大数据服务商领域。以事后奖补方式,对服务商为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按不超过其年销售总额的15%给予资助,***高资助100万元。
自通知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2、申报期年度(即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以及***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项目合同(协议),以及对应的***、***转账凭证和记账凭证;
4、项目实施情况相关佐证材料,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获得有关资质或荣誉、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图片或文件等。
备注:以上材料提交一式4份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务必完整、清晰可见(尤其名称、金额、公章等),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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