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公司联合要求撤销酒鬼花生商标
作者:2013/5/16 3:53:51

近日,多家公司发现在商标注册分类第29类G1022223号洒鬼商标,由申请人“SICHUANSHENG BAISHIXING  SHIPIN CHANYE YOUXIAN GONGSI”注册于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十项商品上,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国际注册途径获准注册。
申请人认为,此商标为不当商标注册,至少在花生产品上的注册为明显的不当注册,请求贵委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酒鬼花生,是对一种特定工艺和口味的花生品种的称呼,是类似于油炸花生一样的一个商品名称。这是有事实和历史依据的。
1、 酒鬼花生是商品名称是有历史依据的,它作为一种食品,在历史上渊源流长,有充的分历史依据。
2、 酒鬼花生被广大消费者约定俗成地认为是一种商品名称,是广大消费者喜爱吃的零食小吃之一。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中,消费者都把酒鬼花生当一个商品名称来称呼。
3、 酒鬼花生被广大商家约定俗成地认为是一种商品名称。无论是在大小食品零售终端还是在食品市场、大型超市,只要有此类花生销售的地方,广大商家均在食品包装上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来使用,各厂家的包装上使用了不同的商标,但却使用了同一个商品名称:酒鬼花生,几十年下来,一直如此。一些销售散装花生的零售商家,会用各种花生类的商品名称来标明不同的花生品系,如:盐花生、炒花生、酒鬼花生、油炸花生等等。无论是大街小巷还是市场、超市,这种现象比比皆是。这个事实证明,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约定俗成地将酒鬼花生作为商品名称来使用。
4、 酒鬼花生的由来,在专利上也有相关介绍。在专利历史上,曾有数个专利介绍了酒鬼花生的生产工艺和方法,这个时间远早于G1022223号洒鬼商标的申请时间,也证明,酒鬼花生是一种商品名称。
5、 大量的学术文摘、报刊杂志和学术论文,都有关于酒鬼花生制作工艺及技术的介绍,这证明,在学术界,酒鬼花生也作为一种商品名称被广泛地应用。
6、 网络上有大量的关于酒鬼花生是一种商品名称的记录和介绍。
7、 酒鬼花生作为商品名称,也被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所认可,大量的政府部门尤其是食品管理部门,都将酒鬼花生作为商品名称刊登在网上或杂志上。
8、 食品相关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有将酒鬼花生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事实。
二, 既然如第一条所述,酒鬼花生是一种商品名称,那么,酒鬼在花生商品上注册就没有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三, 酒鬼,作为商标,宣扬了一种不良的酒文化,有损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应该作为不当商标给予撤销。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 本案类同上历史上“优盘”注册商标获准注册以后,被贵委以优盘是商品名称的理由裁定撤销;浴霸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以后,因为,它是商品名称被异议裁定成功撤销;“西湖”牌藕粉商标因为被贵委裁定为商品名称而被撤销。
五, 因为酒鬼花生被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大量、长期使用,所以,酒鬼在花生产品上使用的话,不但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还会损害公众的权益,甚至会导致此商品名称垄断使用,有违公平竞争,违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 支持以上说法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酒鬼花生是一种商品名称,被广泛地使用,酒鬼在花生产品上注册使用没有显著性,无法识别商品的来源,而且会损害公众的权益,制造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违反商标法,请求贵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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