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
作者:2012/12/21 3:50:5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通知公布了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涉及减免税的商品编码有12个,商品范围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未录制光学媒体等。
通知要求,有关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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