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2014/1/6 8:34:40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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