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