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容易忽略的三个税
作者:2013/7/4 9:34:49
一、年末***未还
个人***者从其***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1、***年度内个人***者从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对个人***者从其***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一文生效前已发生的个人***者***,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及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征税问题
1、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税。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税。
2、公司制企业歇业***时对未分配利润、盈余***的税务处理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者的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形式向股东个人***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个人消费性、财产性支出的涉税处理
个人***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处理问题:
1、《******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者个人、***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者个人、***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
者、***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红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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