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指南
作者:2013/7/4 9:32:50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6号)规定,我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要求如下:

  一、关于报送申报资料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规定和我市的工作要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对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主管税务***加盖受理章后退回企业留存,一份装订入册;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二)对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主管税务***加盖受理章后退回企业留存,一份装订入册;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

  5、规定的证据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资料;

  6、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三) 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申报要求和报送的资料:

  1、总机构在我市的,总机构本部及其市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

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工作要求,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报送申报资料;市外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应填报《跨地区汇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并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合计金额分行填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进行清单申报。

  2、总机构在市外的,在我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报送申报资料,并同时上报总机构。

  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申报。

  二、关于报送资料的装订要求

  企业将上述要求报送的材料(中介机构鉴证报告除外)按上述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其中企业报送的证据资料需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填报的申报项目和证据资料顺序、页码进行整理。

  汇总***企业总机构报送资料的装订顺序是: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或专项申报表,汇总***企业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报送资料清单,相关证据资料。

  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既有清单申报的项目,也有专项申报的项目,应分别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进行装订上报。

  三、关于申报表等表格的***问题

  企业可登录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gzds.gov.cn,***《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跨地区汇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等表格。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商户名称:广州市荔智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24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