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押金实为风险?
作者:2012/7/20 9:54:05

  刘某应聘金店销售员,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200元加销售提成。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了她3000元作为押金,用于“商品损坏、丢失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张某在此工作了几个月,每月都能领取4000元左右的工资。但***近张某负责销售的饰品不知何原因出现丢、损现象,每次事发后该店都要从她当月工资中扣除损失。工资被扣后往往只剩下了几百元钱。由于感到工资太低,张某遂提出辞职。该店同意她辞职,但却称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押金不退还。张某不同意,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张某该怎么办??陈律师还为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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