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及赔偿标准
作者:2012/6/26 2:15:34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一)仲裁处理程序

  一、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

  二、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五日内审查,决定受理的,5日内将申诉状送交对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答辩:被申请人收到申诉状之日起10内答辩。

  四、管辖:在答辩其内对管辖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

  五、反请求:当事人在答辩期内可以提出反请求,逾期提出或是与本次仲裁无关的劳动争议应另行提起仲裁。

  六、审限:自受理仲裁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件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不得超过15日。

  七、劳动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八、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工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在30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职工应当提供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十、工伤认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核发工伤证。

  十一、工伤异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个月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十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四、鉴定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30日。

  十五、再次鉴定,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终局鉴定。(中止审理)

  十七、工伤职工辅助配置器具: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

  十八、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期间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

  十九、裁决:

  (二)赔偿标准(详细附表)

  一、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北京为48个月)-6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配偶,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子女,未满18周岁。

  3、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未满18周岁

  5、兄弟姐妹(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 ,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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