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州***就部门***上标明“非应用于某项业务,本章无效”、“某章仅应用于某项业务”等类似内容的效力问题 ,我们来分析一下。
企***的公章属于******规定强制备案的范围,其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但是部门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属于内部规定,仅对内有约束力,而且从***理论上分析,相对方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及规定的注意义务应该是有限的。
在签订合同之前,如果***还要求相对方去***局、www.gzszg.com工商局调查企***的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或者查询其内部的业务用章制度,这无疑是过分加重了相对方的义务,而且此种针对相对方的义务缺乏明确的***依据,企***并不能以此认定部门超越范围使用部门***的行为无效,更不能擅自加大相对方的义务。尤其是类似***、电信、石油等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更应注意其在经济活动中采用的具有广泛性、不可协调性的合同是否合理,否则可能成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仅可能产生无效之***后果,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故此,在部门***上标明前述内容,一般只能对企业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当然产生对抗相对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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