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械检验监管的要求思考
作者:海邦供应链2011/12/23 11:47:31

旧工程机械具有价格低廉、性价比高的特点,可以大大降低用户设备采购的成本,而且进口旧工程机械在可靠性、耐用性和可维护性上具有明显优势,进口量不断增加是必然。

    但旧工程机械系统复杂,涉及技术领域广,经过境外多年超负荷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噪声、尾气排放超标等环保问题。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和国家在政策上的大力扶持,进口旧工程机械检验监管工作遇到了更大的挑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有关旧工程机械检验监管政策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如何加强检验监管的建议。

    一、旧工程机械检验监管的政策发展历程

    国家对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政策可以追溯到1998年。1998年到2002年9月,中央政府实施统一发放进口旧机电产品许可证政策,但获证难度较大;2002年9月,国家将进口许可证的发放权由当时的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机电办)下放到各省(区、市)机电办,适度放松政策。

    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先后颁布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第53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4年4月1日,又发布了第38号公告,规定了进口旧工程机械须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004年5月,质检检函[2004]44号文件对旧工程机械监管进一步规定,工程机械的使用年限通常为10年,超过年限的不予备案;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必须设立产品责任人或授权代理机构,以负责二手机械的售后服务,并按照第53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认定;备案申请时提交服务承诺以及申请人须提供旧工程机械的原使用地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同时要提供每台旧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和使用说明书等。

    2006年1月,质检检函[2006]2号文件规定,履带挖掘机等旧工程机械均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6年12月,质检检函[2006]251号文件对进口旧工程机械备案进行了更为全面、详细的规定。

    2007年7月,质检检函[2007]184号文件对进口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又进行了一次调整,将进口旧挖掘机备案年限延长为制造日期15年之内且设备运行时间少于8000小时,备案时仅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旧机电产品备案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无需提供旧工程机械的原使用地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旧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和使用说明书,并对装运前检验以及到货检验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2009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为帮扶进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发布了国质检检[2009]605号文件,进一步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规定了进口旧工程机械可直接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二、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数据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旧挖掘机进口量约占挖掘机进口总量的70%~80%。

    从表1可以看出,政策导向直接影响了我国旧工程机械进口量。2003年,旧工程机械的进口许可证自动发放使进口量猛增;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强化备案管理,设置技术性壁垒,进口数量减少;2006年,进一步规范旧工程机械进口政策相继出台,进口数量有所回升;2007年、2008年,整个旧设备市场的规范化步伐逐步加快,进口挖掘机市场发展迅速。

    三、加强进口旧工程机械检验监管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检验标准。目前,涉及旧工程机械的检验规程仅有《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第3部分液压挖掘机》(SN/T 1795.3),而该标准中所引用的一些国家标准已经更新,如GB/T9139.1已经更新为GB/T9139-2008《液压挖掘机技术条件》。此外,其中对制动性能的检测存在国家对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无法对应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应建立旧工程机械的通用标准及个性化标准,以便更好地应对旧工程机械检验的各种状况;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标准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进一步强调对旧工程机械在环保方面的要求。

    2.进一步加强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是阻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旧工程机械输入我国的有效手段之一,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个作用,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装运前检验的有效性。按照规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应认真核查拟进口旧工程机械的详细情况,包括机器唯一标识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规格型号、制造商、产地、制造日期等信息,以及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其中,发动机是机械的核心部分,其发动机号一般会包括发动机型号、生产年月和从生产线下来时随机给的系列号。为了使其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可能存在的更换发动机的隐患,笔者建议采用拓片的方法获取旧工程机械的发动机号,并将拓片原件作为装运前检验的资料。二是加强对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整改的监管,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整改说明以及整改后的照片等信息;根据工程机械品种及风险规定必须在境外整改的项目,境外检验机构应加强整改措施可行性评估和现场核查。

    3.真正落实到货检验。由于旧工程机械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可能存在核心部件磨损严重、性能较差,以及尾气排放、噪音超标、油路密封、材料降解等问题,往往不符合其原在国的环保要求,并且进境时可能夹带大量污物、泥土,对我国货主权益和环境造成危害,甚至威胁到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但由于受制于人力资源原因,目前到货检验内容难以全面落实,即使100%检验也无法做到按既有标准全性能检验,因此弱化了到货检验的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到货检验:一是加强旧工程机械与备案证书一致性的核查,确保货证相符。二是加强对装运前检验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特别是加强检验申请人提供保证函承诺在装运前完成整改的内容,若未按要求完成应从严处理,甚至可以直接退运。三是加强对设备动态安全项目的检验,对每台进口旧挖掘机开机进行试运行检验,严格按照检验规程逐项检验,对于运行时间超过8000小时或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且无法进行技术整改的坚决作退运处理。四是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邀请专家组对旧工程机械一线检验员进行现场指导,以提高检验监管的有效性。

    4.加强与检测机构的合作。旧工程机械的检验专业性较强,检验员单凭视检很难发现安全隐患。比如,发动机与电气系统的检验需要进行功能试验,噪音和排气污染物的测定需要借助先进的检测仪器。因此,应加强相关检测机构的合作,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为旧工程机械的进口把好质量安全关。

    5.建立进口旧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系统,加强跟踪监管。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申请人多数是贸易商或者中间商,而不是最终用户。因此,有必要建立进口旧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系统,将旧工程机械最终使用方的信息以及在检验中发现的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问题纳入系统数据库,并加以分析和整理,形成全国范围内资源共享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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