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免3C认证如何办理
作者:2011/12/21 11:07:21

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证[2007]47号文)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保证***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的顺利实施,***认监委于2005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24号)。结合两年来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经验,为进一步保证在进口环节中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有效实施,现对上述《通知》进行修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解释

(一)对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的解释

1.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国际***驻华机构及其***人员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指的是国际***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等)。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国际***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2.香港、***特区***驻内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

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香港、***特区***驻内地***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本款的***在于“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这并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以及通过邮件邮寄入境的情况。入境人员在入境过程中通过飞机托运的自用物品,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入境签证和***)后可适用本款,但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

4.***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本款指的是外国***用物品对我国进行的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外国***资金援助后我国用该资金购买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同时申明对援助、赠送的物品的安全、环保和卫生负责。

(二)对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解释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鉴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必须提供***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终用户,申请时应提供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情况。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本款与***质检总局《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对于进口成套设备、旧机电中夹带有验证范围内商品或为维修成套设备进口验证范围内商品的,经各局检验监管部门认定,如果所夹带的验证范围内的产品与整机是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无须提供认证文件直接放行。”的规定并不矛盾,总局的文件解决的是夹带的问题,而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零部件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

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为便利企业,对于此类商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为便利企业,对工厂所在地和进出口报检均在同一直属局管辖地内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经各直属局认定,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符合免办条件的进口产品/零部件的免办工作原则上由产品/零部件***终用户/展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各直属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其他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本文规定签发的《免***明))。

三、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工作原则上由签发《免***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需其他直属局配合的,由签发《免***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管理措施,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期不得少于24个月。

四、机动车产品办理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由相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进口产品,经各直属局认定,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l.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本款专指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出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3.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4.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六、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免办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各局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及办公设备,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监管有效及便利的原则,制定并公开相应的免办实施细则,并将该实施细则上报我委备案。

2.各局应严格遵守免办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以罚代证,不得使免办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要加强对办理免办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产品签发《免***明》。

3.我委将制定免办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各局的免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各局应制定监督管理措施,防止第3号公告第三款所列情况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对第3号公告第二款第5、6、8条产品的***后处理方式的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建立***监管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加严审查资料等相应管理措施。各局可对所管辖的申请《免***明》的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对于资质良好的机构可给予放宽《免***明》有效期等优惠待遇。

5.各局的《免***明》式样可参照本文附件制定,编号原则如下:M+各直属局编号(4位)+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例如:M470X07001001为深圳检验检疫局2007年签发的1001号免***明。

6.各局在签发《免***明》时应注明该证的有效期,应保存申请人所提供的免办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4个月,以备我委抽查。

7.各局必要时可委托下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相应的免办工作,但应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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